1、认证的批准
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人员按照相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对认证项目作出是否同意认证注册的审议意见;总经理根据审议意见签发认证证书。
2、认证的保持
认证机构除了根据相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定期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审核和再认证,以确认其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外,还可通过以下方式随时了解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保持情况。
(1)获证组织在保持认证资格期间,管理体系发生以下重大变更时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包括:
a.组织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变更;
b.管理体系手册换版时(含认证范围变更、扩大、缩小);
c.资产重组、停产、转产;
d.生产/服务过程的重大变更;
e.顾客重大投诉;
f.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变更;
g.其他重要信息。
当申请方或获证方所提出的合同变更要求涉及到管理体系认证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影响到管理体系运行内容时,应由审核项目管理人员对《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变更表》进行评审,必要时,要求申请方或获证方提供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并通过现场审核后方可发放或更换认证证书。
(2)认证机构通过审核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审核中心或办事处的信息通报以及新闻媒体等渠道,关注认证机构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保持情况。如果发现认证机构的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可能发生异常,应立即通报认证机构审核部,以考虑对获证组织的体系实施调查或复审。
(3)认证机构受理获证组织的顾客对其管理体系的投诉,并根据投诉内容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派员调查其能否继续保持认证资格。
(4)认证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及聘任的专、兼职审核员,均有责任向认证机构反映有关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 行和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3、认证资格的暂停与恢复
1获证组织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机构将暂停其认证资格:
(1)当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时间超过规定要求(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如有合理理由,经技术委员会批准最多可以延长1个月。
(2)当获证组织自行提出或认证机构从各种渠道了解到获证组织出现事故、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监督部门抽查时发现产品不合格,以及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及食品安全事故和认证证书及标志违反使用规定时,经认证机构派员调查或复审后,认为其质量、环境、安全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需要进行必要整改才能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
(3)对获证组织进行定期的监督审核,发现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证机构的认证要求,但认证决定的结论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弄虚作假,情节较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照认证合同的约定按期交纳认证审核费用的;
(6)暂停期结束时,认证机构根据获证组织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决定恢复或撤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
2 一般情况下,暂停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3 获证组织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机构将恢复其认证资格:
(1)当获证组织在暂停后,对出现的各种事故已经得到妥善的解决时;
(2)当获证组织在暂停后,能够补充缴纳拖欠的审核费用时;
(3)其他情况下,获证组织申请恢复审核时;
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首先恢复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然后安排审核,现场审核时先恢复有效,再实施监督审核。
4、认证资格的撤销
获证组织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机构将撤销其认证资格:
(1)未按规定时间接受监督审核,与上一次审核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
(2)当被暂停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管理体系整改的验证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经认证决定人员验证后认为不能满足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
(3)接到认证机构财务部发出的催交审核费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审核认证费的;
(4)违反认证机构的认证要求(如违规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造成严重影响的。
(5)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6)获证组织由于所有权、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等原因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其认证资格的。
(7)当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生变更时,获证组织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要求的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8)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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